我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我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学生,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及后果轻微;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及后果严重;
(二)曾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治安管理处罚,被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司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学校可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和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上述行为,实施未遂、尚未获得非法财物或涉及金额较小,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涉及金额较大,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多次作案的,无论涉及金额多少,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撬窃的,无论是否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却购买、协助窝藏、销赃、转移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校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不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3.未经许可使用自备草稿纸;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7.违反有关考试规定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8.其他应当给予警告的行为。
(二)对以下考试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通讯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2.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劝阻;
3.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并未及时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4.其他应当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于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纸条参加考试;
2.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5.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二)对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2.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3.交换,传递,接收试卷、答案、草稿纸;
4.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离场后在考场外观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
5.考试前以不正当方式获得考试试卷或**;
6.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使用通讯设备接收、发送、搜索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
2.在场外使用通讯设备、软件向场内考生传送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
3.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4.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5.组织作弊;
6.抢夺、窃取考试试卷;
7.其他严重作弊行为,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利用不正当手段威胁、干扰教师评定成绩;
(三)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上机考试及网络课程考试,发生违纪或作弊行为,参照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有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而受到纪律处分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且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修。
第二十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学校宣布证书无效,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已被本校或者被他校录取为研究生的或者入学的,由本校或建议他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发布、实施、组织代考、代课、**文、买卖论文等信息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扰乱学校教学、考试秩序的,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教师及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批准,不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可根据缺勤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缺勤三至七天,或学期累计旷课21至50学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缺勤八至十四天,或学期累计旷课51至90学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缺勤十五天以上,或学期累计旷课91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移动通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移动通信网络的网络系统安全,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取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参照第十一条相应条款处分;
(四)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网站网址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各类网络平台的管理员、负责人、群主,对平台内发布的各类**文、代考等违纪信息放任不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未经批准走读,擅自在校外长期住宿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管理和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安全,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违反宿舍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其行为造成公共场所安全隐患,经多次教育未整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影音资料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明知是传销仍参加或组织、胁迫、诱导他人参与传销,被诱骗参与传销不愿脱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发布不良网络借贷信息或非法集资信息,从事不良网络借贷或非法集资中介、校园代理,参与不良网络借贷或非法集资,胁迫、诱导他人参与不良网络借贷或非法集资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校组织宗教活动,胁迫、引诱他人参与宗教活动,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参与宗教极端活动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组织旅游业务(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公共设施、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上乱涂、乱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公共设施、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刻伪造公章、伪造教师签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 处分事件的查实。学校发现学生有违规违纪行为时,学生所在学院和相关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保留调查笔录和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分意见的告知。在学院党政联席会形成处分意见后,应当告知学生形成处分意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的形成。
(一)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分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提出拟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对于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二)处分决定均由学校统一发公文,处分决定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的告知。
(一)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形式以公告,视同送达。
(二)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违纪处分申诉的具体事宜,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处分的期限与解除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到期后,学生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意见,报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生效。
第四十四条 处分决定的存档、备案。
(一)对学生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二)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津科大[2005]26号)《我校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津科大[2005]25号)同时废止,校内所有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工作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