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践行“尚德 尚学 尚行,爱国 爱校 爱人”的校训精神,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是学校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适用于全日制学生管理,其他各类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一般不超过一年)可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体检标准,或出国留学、创业的新生由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暂不予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最长二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按学费标准及学校收费办法缴纳学费,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要求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本科学生基本学习年限四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工学、农学、医学、理学门类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文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5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5年(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年)。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第十四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保留入学资格、参军入伍除外)。
第十五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业,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基本学习年限内未修满规定学业,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以申请结业或肄业,在延长期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修满规定学业,按结业或者肄业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成绩与学分均由学校统一记载,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及学校档案。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根据学校相关文件确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并在开课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第十八条 本科生课程考试结束后,必修课程(实践环节、体育课除外)及专业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可根据自身选课情况申请重修。期末考试旷考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不得参加补考,可申请参加重修。
研究生课程考试不合格,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重修不合格,还可在延长学习年限内进行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本科生的学习质量。各类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实践环节、通识教育选修、个性化课程等课程成绩也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本科生实行学业预警制。每学期始学校对学生上一学期的学习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学分达到预警条件的学生,将给予学业预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免修等方式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零分,并不得参加补考,同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在综合测评登记表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的其它专业学习;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4.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在一年级申请,学校按学习成绩、本人意愿及专业情况进行办理。
第三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具体办法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五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适合在校学习者,在不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情况下,可予休学或保留学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家庭困难、出国留学、创业或因其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其中因创业休学的本科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延长至八年。休学学生应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形式进行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6.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本科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符合提前答辩相关管理规定,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通过,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可以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拟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最晚于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本科生结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参加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学校审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与规定的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如果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答辩通过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在校超过一年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基本学习年限期满不能毕业,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本科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食堂、体育馆、运动场、交通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良网络借贷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不得参与涉恐涉暴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约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生遵守学校住宿管理制度。在宿舍内,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创建文明宿舍,进行环境卫生清整与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危害校园秩序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对学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的重要依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竞赛、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符合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奖学金,申请流程及奖励标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相应的新生“绿色通道”、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以及各类社会资助,以顺利完成学业。
学校本着依规、公正、助困、奖优的原则,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相应资助,确保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停学。
第六章 纪律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拟处分意见,经学生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研究提出拟处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违纪处分的工作程序包括处分事件的查实、处分意见的告知、处分决定的形成、处分决定的告知等。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需向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给予学生的处分设置处分期限,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生管理、纪律处分的相关办法,并及时向学生发布。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