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观念,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由“奖、助、贷、勤、补、免”以及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组成。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考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认定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特别贫困到一般贫困具体分为A、B、C、D四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标准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章 资助类型和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且综合素质突出;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申请、认定和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认定和发放另行制定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由国家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资助标准
一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3500元;二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800元;三等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2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且表现良好;
7.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8.本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认定和发放
国家助学金申请、认定和发放另行制定办法。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
(一)贷款类别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二)贷款申请
1.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在生源地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学校协助出示相关证明材料。
2.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入学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学校协助学生办理。
第九条 勤工助学
学校在校内各部门设立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诚实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困难补助
困难补助分家庭受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两种类型。
(一)家庭受灾补助
资助标准参照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学生家庭的受灾损失情况,由学校奖励与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议定。
(二)特殊困难补助
1.特殊困难补助标准金额视情况而定。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1)学生或其家庭发生突发事故,造成学生临时经济困难;
(2)学生本人因病住院造成临时经济困难;
(3)学生有其他特殊困难情况。
(三)家庭受灾补助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审、学校审批流程执行,每学期初认定一次,认定结果需进行公示,资助金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申请,经核实后发放。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
(一)减免对象:天津市低保家庭学生。
(二)减免额度:减免其当学年学费的50%。
(三)申请、减免流程
学费减免按照学生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财务处进行减免流程执行,每学年9月-11月办理。
(四)低保家庭学生学费减免依照《天津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津政令第25号)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学校设立“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根据核实后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其他各类社会资助
由社会单位设立资助,具体资助金额、名额以及资助方式按照社会资助单位要求和学校相关规定,共同组织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有权对享受资助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核查,对不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学生,将视情况收回资助金,并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