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学生先进集体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育人环境,促进我校本科生班级和社团集体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级(含)以后,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班集体或在团委注册的学生社团,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第三条 满足如下条件的学生班级,可以参评校级优良学风集体。
1.集体成员政治思想表现较好,学生骨干在学风建设方面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2.集体成员学习目标明确、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学风,表现出积极向上、团结友爱的精神风貌。
3.集体成员有较强的集体观念,遵纪守法,学年内无学生因违纪而受到校纪处分。
4.集体成员学习成绩优良,学年不及格率低于5%。
学年不及格率计算方法:
5.集体成员英语四级通过率超过60%,对一、二年级通过率标准可适当降低,以通过率高者为优。
6.集体成员上课出勤好,课堂学习状态好,任课教师评价较好。
7.参评学年内,班级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的义务打扫公厕劳动中成绩较好。
8.参评学年内,班内宿舍在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组织的卫生检查中成绩较好。
9.集体成员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社团参评,参照以上条件。
第四条 评定工作程序:
1. 学年初,各学院制定本单位优良学风集体评选细则,在校学生处备案后向全体学生公布,并做好优良学风集体评选活动的宣传工作,动员全体学生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到优良学风集体的建设之中。
2. 符合规定的所有班级和学生社团,均可向所在学院或主管单位申请参加该学年优良学风集体的评选。在学年初,参评班级或社团应向所在学院或主管单位递交参评优良学风集体的申请书,填写《我校优良学风集体申报表》。
3. 班级或社团申报后,各单位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及推动工作,对照评选标准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查找不足,明确方向,促进集体的学风建设。
4. 学年奖学金评定后,申报班级或社团准备自评材料,填写《优良学风集体候选单位情况登记表》(即《学生集体奖励申报表》,下同),附《班级工作手册》,三份材料一同报所在学院或主管单位,各单位须依照本办法所规定条件和本单位制定的评选细则,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本单位优良学风集体的评选工作。
5. 各单位组织评选过程中,要注重考察班级或社团的日常工作表现,同时综合考察参评优良学风集体申请书、《优良学风集体申报表》、《优良学风集体候选单位情况登记表》、《班级工作手册》和自评材料的相关情况,征求任课教师的意见,组织候选班级的宣传展示活动,注意发挥学生代表的作用,引导学生广泛参与,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公正。
6. 各单位将优良学风集体评定结果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报学校评委会审批。
第五条 奖励与表彰
优良学风集体每学年评定一次,比例数应小于各学院班级数的15%(院级学生社团计入班级数),校团委可推荐一个社团参加校级竞评,奖励获奖集体1000元活动经费,学校颁布表彰决定予以表彰。
第三章 先进集体
第六条 参评先进集体的学生班级和学生社团必须同时被评为当学年的优良学风集体和先进团支部,校级先进集体每年评选一次,比例数应小于各学院班级数的10%,奖励班级1000元活动经费。
第七条 评定工作程序:
1.符合条件班级向各学院学生办公室(社团向团委)申报。
2.各学院(或团委)进行初评。
3.报学校评委会审批。
第八条 先进集体标兵
学校每年在校级先进班集体中,通过公开竞评方式,评选产生10个先进集体标兵,将在全校范围内组织表彰、颁发荣誉奖状,一次性奖励1000元活动经费,表现优异的集体,可推荐参加天津市先进集体的评选。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1级(含)以后。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学生处有修订,修订的内容自2013—2014学年开始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校学生处,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与学生处协商解决。